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HLDV-114-除-2-202503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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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石懷珠 代 理 人 陳苡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石懷珠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協興菓菜行 112年12月20日 58,850元 FC2230495 621023811000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