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HLDV-114-除-4-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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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哖秉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林靜如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空白 113年6月10日 48,450元 736234 070031000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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