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DV-97-司促-9397-2025032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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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黃栁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當事人關於「債務人黃柳村」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黃栁村」。 理 由 一、本件原支付命令聲請人為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其於106年2月17日將其債權讓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又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20日將其債權讓與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信封等影本附卷,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債務人黃 栁村」部分,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另「債務人林來春」業於104年7月13日死亡,故,本更正裁定內,不再列入其於當事人欄位。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