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EV-108-花小-455-20250107-2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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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陳志雄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1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