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EV-108-花小-455-20250219-3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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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陳志雄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以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