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LEV-112-玉原簡-13-20241225-4

字號

玉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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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原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楊于靚 參 加 人 鄭明豊 被 上訴 人 羅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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