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HLEV-112-花原簡-79-20250321-4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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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 原 告 江約亞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被 告 杜隆盛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10分 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範圍,係地上物所 占用之土地,或係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如係請求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整筆返還,本件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