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HLEV-112-花簡-281-20241028-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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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李彥興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成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續字第75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75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