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EV-113-玉原小-7-20241029-1
字號
玉原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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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張○揚 兼法定代理人 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 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113年5月14 日民事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楊○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