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EV-113-玉原小-9-20250122-2

字號

玉原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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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小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李權剛 被 告 何家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何家麒」之記載,應更正為「何 家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就被告姓名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將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被告姓名更正為「何家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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