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EV-113-玉原簡-25-20241211-2

字號

玉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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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梁政凱 梁奕仁 彭惠君 被 上訴 人 宋有年 林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1,59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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