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EV-113-玉原簡-3-20250106-2

字號

玉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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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原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發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文杰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中華 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113年度玉原簡字第3號判決,聲請更正錯 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 年3月27日分割為同段10-24、10-139、10-140、10-141、10-142地號土地,爰請求更正原判決中關於「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為上開分割後之地號土地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原判決中聲請人聲請更正部分之記載,係本院依聲請 人、相對人於訴訟中之主張、攻防所為,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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