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HLEV-113-玉小-28-20241227-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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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玉小字第28號 原 告 津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訴訟代理人 楊相芸 被 告 花蓮縣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雄 訴訟代理人 邱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5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60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5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甲○○,是被告法定代理 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許OO受僱於被告執行業務,於民國111年7 月28日13時19分許駕駛被告所有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花蓮縣玉里鎮(下同)中華路由南往北行駛,在中華路424號路口處,遇前方同一車道由原告所有,由訴外人許OO所駕駛、車號000-0000之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減速欲左迴轉,訴外人許OO因閃避不及,撞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左側車身損毀,原告乃受有維修車輛之損害共新臺幣(下同)49,55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50元,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不爭執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然系爭車輛係民 國96年出廠之車輛,應計算折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 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委修工作單為據,並經本院職權向花蓮縣警察局OO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處理相關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並陳明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堪認是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台86財字第52053號函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令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以外之其他業用客、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369/1000,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查系爭車輛出廠日期為96年6月,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參,於本件車禍發生時其車齡已逾上揭耐用年限,而該車輛之損害零件修繕部分為29,550元、工資部分共20,000元,有委修工作單在卷可稽。就上揭零件部分,依前開說明經折舊後得主張之金額為2,955元(計算式:29,550×(1-9/10)=2,955),再加計工資20,000元,則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2,955元(20,000+2,955=22,955)。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2,95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