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EV-113-玉小-72-20250115-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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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小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洪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