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HLEV-113-玉小-72-20250311-2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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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玉小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洪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2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卡 申請日 民國103年7月14日 利息 計息本金 17,570元 週年利率 12.08% 起訖日 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編號 2 項目 小額信貸 申請日 104年1月21日 利息 計息本金 68,215元 週年利率 16% 起訖日 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編號 3 項目 小額信貸 申請日 104年1月21日 利息 計息本金 2,454元 週年利率 16% 起訖日 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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