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HLEV-113-玉小-74-20241231-1
字號
玉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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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小字第74號 原 告 邱子芸 被 告 游珈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通知原告 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 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可憑(卷81、83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其訴並不合法,應併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