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HLEV-113-玉簡-25-20241025-3

字號

玉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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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古家榮 被 上訴 人 洪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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