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EV-113-玉簡-38-20241011-2

字號

玉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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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棋培 被 告 陳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現已無停止訴訟之原因,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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