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EV-113-玉簡-62-20250307-3

字號

玉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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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秋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269,2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 ,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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