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EV-113-花勞小-11-20241218-1
字號
花勞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蔡銘鴻 訴訟代理人 黃天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