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EV-113-花勞補-10-20250102-1
字號
花勞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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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鄭有呈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宗煒即鎧煒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因給付工資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 7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