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HLEV-113-花勞補-8-20241021-1
字號
花勞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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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胡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宏聲即南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㈠、㈡分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368,5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 繳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1/3=1,323,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