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LEV-113-花原小-52-20241206-1
字號
花原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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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原小字第52號 原 告 黃金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鴻 被 告 吳儼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22,07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甲○○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960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惟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新品零件應折舊金額如附表所示。另加計毋庸計算折舊之工資、烤漆、代步等費用,原告甲○○本件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於新臺幣(下同)22,072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原告乙○○、甲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甲○○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其中被告應負擔9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96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25日,已使用16年3月,則零件6,720元(即保養廠單據第1項所示零件:「後保險桿正廠6,72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72元。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720×0.369=2,4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720-2,480=4,240 第2年折舊值 4,240×0.369=1,5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240-1,565=2,675 第3年折舊值 2,675×0.369=98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675-987=1,688 第4年折舊值 1,688×0.369=62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688-623=1,065 第5年折舊值 1,065×0.369=39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65-393=67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5年折舊值 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6年折舊值 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第17年折舊值 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672-0=672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