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原簡-66-20241009-1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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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66號 原 告 沈生貴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黃子鄉 黃淑娟 廖○○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並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二、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