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HLEV-113-花原簡-76-20250321-1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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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76號 原 告 何慶章 被 告 林信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如堅不允許民事訴訟程序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予以停止,則可能發生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故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遇此情形,允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原告主張被告涉犯竊佔房屋、土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開刑事案件為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易字第237號判決有罪後,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1號審理中,目前尚未審結,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以前開刑事案件中被告有無涉犯竊佔之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避免本件就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刑事案件認定相歧異,致生裁判矛盾,兼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