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EV-113-花原簡-96-20241016-1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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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96號 原 告 BS000-A111100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祥卷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100A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曄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5分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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