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HLEV-113-花原簡-96-20241113-2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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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96號 原 告 BS000-A111100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祥卷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100A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曄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侵附民 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