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15

案號

HLEV-113-花小-413-20241115-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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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 告 余成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62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2,6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補償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被告 當庭表示願意給付(卷第136頁),本件無爭執事項,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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