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信託管理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小-440-20241009-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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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張少軍 被 告 張子羚 應受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信託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 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補償信託管理費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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