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EV-113-花小-579-20241213-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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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小字第57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 宜蘭縣○○鄉○○路0段0號2樓 丁晨瓏 被 告 江佳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小字第57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64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 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