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EV-113-花小-581-20241126-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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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81號 原 告 翁慶昌 被 告 邱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漏水所生之損害賠償新臺 幣(下同)58,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於113年11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0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且原告原主張財產損害,非屬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不適當,依上開規定,原告上開追加之訴,顯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