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HLEV-113-花小-582-20241028-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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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82號 原 告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劉梅珍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