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EV-113-花小-598-20250328-2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5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權剛 被 告 黃蕗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9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