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EV-113-花小-604-20241211-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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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04號 原 告 吳信璋 被 告 陳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轉 管轄而來(113年度竹小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判,惟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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