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LEV-113-花小-605-20241204-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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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05號 原 告 呂冠蓉 被 告 周豐碩 闕勤府 曾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3時00分,在本 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續行審理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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