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HLEV-113-花小-605-20250214-2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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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05號 原 告 呂冠蓉 被 告 周豐碩 闕勤府 曾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闕勤府、周豐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其中被 告闕勤府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周豐碩自民國 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被告闕勤府、曾志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其中被 告闕勤府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曾志明自民國 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