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EV-113-花小-609-20250116-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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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以正 被 告 黃千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2 日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