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EV-113-花小-618-20250122-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韋霆 被 告 張家齊即張鼎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2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8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