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EV-113-花小-623-20241030-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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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李秉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羅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管轄。本件為小額事件訴訟,兩造間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一般自然人,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應不適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