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LEV-113-花小-654-20241114-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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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古厲生即張順之繼承人 古厲平即張順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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