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HLEV-113-花小-675-20241121-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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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吳景渝 被 告 劉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