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LEV-113-花小-679-20241225-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白芸蓁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 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居住臺南,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 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所稱「該法院之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庭所屬法院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所謂專屬管轄,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性質。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釋。準此,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後,民事庭自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規定,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14號),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裁定移送本院辦理,依上開說明,本件為專屬管轄,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法無據。再者,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為被告,其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聲請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