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EV-113-花小-683-20250328-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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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83號 原 告 陳怡穎 被 告 李慧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 民字第3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