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EV-113-花小-764-20250102-1
字號
花小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764號 原 告 劉玲均 被 告 林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托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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