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HLEV-113-花救-20-20241018-1
字號
花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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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子味 代 理 人 李佳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詩涵 關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高詩涵、關志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玉原 簡字第22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 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核聲請人所提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