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HLEV-113-花救-29-20250109-1

字號

花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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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昱博 特別代理人 黃俊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銘達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 度花原簡字第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周銘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因伊癱瘓、長期需人看護,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可佐,故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經查,聲請人民國112年度申報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644元,名下無財產,且聲請人受疾病影響,平日多呈現臥床、意識呆滯狀態,溝通表達及肢體行動存明顯障礙,有困難傳遞個人行為意思及與外界有效溝通,日常事務及自我照顧皆須仰賴他人完全協助,鑑定結果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植物人狀態」,有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0號裁定附卷可稽。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難遽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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