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EV-113-花救-33-20241202-1
字號
花救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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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杜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海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113年度司補字第11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對陳海鵬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因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 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補字第1 136號卷宗可參。經核依聲請人所提前開准予扶助證明書記載, 「扶助理由資力部分: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且有 攜帶政府核發之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訴訟經調卷核閱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