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EV-113-花簡-115-20250212-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蔡翼陽 被 上訴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205,8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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