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EV-113-花簡-132-20241016-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32號 原 告 王○平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臻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王○安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吳○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