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EV-113-花簡-186-20250213-3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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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昇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所明定。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可憑(卷297頁),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6日,應於114 年2月5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民事 上訴聲明狀右上角本院收文章參照),依上說明,其上訴已逾上 訴期間,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50元及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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